
依據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,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,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。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,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。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,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,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。
再次提醒!申辦「育有未滿2歲育兒津貼」請至區公所辦理。
有關詳細申請資訊,請參閱附件宣導文宣。
依據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,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,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。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,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。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,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,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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