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民眾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,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,以免觸法受罰:
1、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
2、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
3、戶籍法第23條規定:「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」
4、戶籍法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。」
5、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:「遷徙是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