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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導】隨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申請保留戶籍

宣導單張
宣導單張

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欲保留戶籍者,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(或漁業人)繕具名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,審查後將該名冊函送本部移民署申請保留戶籍作業,惟倘該船員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,不得撤銷遷出登記。

  • 市府分類: 戶籍兵役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1-05-24
  • 發布日期: 2021-05-24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點閱次數: 8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