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按憲法第20條、兵役法第1條、第3條及第32條規定,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,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,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,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。復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規定:「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,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,屆滿1年時,依法辦理徵兵處理。」同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:「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,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,屆滿1年時,依法辦理徵兵處理。」另徵兵規則第39條規定:「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來臺之役男,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,於屆滿1年後,應辦理徵兵處理。」
二、爰凡屬無戶籍國民、歸化我國國籍者或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來臺之男子,於役齡期間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。
三、近來屢有民眾因不諳上揭規定,於役齡期間在臺初設戶籍登記後,面臨兵役問題,致其家庭經濟狀況陷入困頓。民眾若屬前揭人員者,欲在臺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前,宜審慎考量生涯規劃再行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