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35年光復後辦理戶口清查,而戶口清查後出生者,應以出生證明書辦理出生登記申報戶籍。隨著時空變化,出生證明書格式亦有所不同。
早期除醫療院所、助產士接生開立出生證明書外,在家自行接生者亦可由里長開立證明;其格式並無一致性,至民國60年才由行政院衛生署統一印製醫療院所出生證明書,而至民國85年左右因電腦使用率普及,出生證明書明逐漸由手工填寫變成電腦列印之格式;民國96年因民法修改子女出生從姓改由父母約定,故出生證明書亦增列新生兒父母約定從姓欄位。
民國35年光復後辦理戶口清查,而戶口清查後出生者,應以出生證明書辦理出生登記申報戶籍。隨著時空變化,出生證明書格式亦有所不同。
早期除醫療院所、助產士接生開立出生證明書外,在家自行接生者亦可由里長開立證明;其格式並無一致性,至民國60年才由行政院衛生署統一印製醫療院所出生證明書,而至民國85年左右因電腦使用率普及,出生證明書明逐漸由手工填寫變成電腦列印之格式;民國96年因民法修改子女出生從姓改由父母約定,故出生證明書亦增列新生兒父母約定從姓欄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