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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,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

國人持外照出境確有出境之事實行為,若未辦理遷出登記,在戶籍登記上係屬現住人口,將造成戶籍管理之漏洞,且有違戶籍制度人籍合一之意旨,爰國人持外照出境2年以上,應由適格申請人(本人或戶長)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。若戶政事務所查有當事人持外照出境2年以上之事實,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、第42條規定得辦理逕為遷出登記。

  • 市府分類: 一般行政,政令政策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0-04-22
  • 發布日期: 2019-03-06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點閱次數: 8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