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第6項、本辦法第6條規定,凡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、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1人,可擇一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;爰此,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者,皆有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同等權利。
為宣導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不占用事宜,社家署製作宣導動畫短片,請參考附件連結。
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第6項、本辦法第6條規定,凡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、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1人,可擇一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;爰此,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者,皆有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同等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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